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郑义,男,1983年5月出生,2014年初至20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
在王建国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韩馨竹将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阳鼎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
张植,男,196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但幕后最狡诈的凶手依然逍遥法外,这让姜瑜期无法释怀。
陈冬妮听后十分冷静,她淡淡一句:“你觉得如果被我抓住辫子,我可能放过么?王建国老婆与王潮女友的转账,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他们上市时候没有猫腻,确实是实打实的。”
刘庆,女,1990年2月出生,2013年至2017年5月系阳鼎科技出纳。
2018年1月10日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
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王建国、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和刘庆。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郑义、方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阳鼎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4年末,阳鼎科技¥¥银行总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8,301,4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09亿元
2014年,阳鼎科技的建设项目a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09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09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09亿元,同时增加3.09亿元预付工程款。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整份处罚决定书仅涉及财务造假,并未提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
这则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姜瑜期将之仔仔细细看了三遍,时间仅为2014年,跟上市无关,跟上市后的券商督导期无关,与父亲死那年的股价涨跌更加无关。
方斌,男,1964年7月出生,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阳鼎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王建国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徐宏, 男,1959年4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独立董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
对于一个高智商犯罪者而言,确实可以做到在过往的所有犯罪行为中滴水不漏,以至于警方就算将他们抓来审讯,列为高度怀疑对象,也会因为证据不够而不得不释放。
想要捉住这样的罪犯,唯一的出路就是让其再次犯罪,而后在他犯罪进行中当场捉拿归案。
来青阳三年多了,姜瑜期似乎之前所有的努力成效甚微,他不知道的是,有时钓了很久都没将鱼钓上来,并不是能力不足,也不是鱼饵不好,而是时机未到。
待天时地利之时,注定上来的是一条大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