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场栽植绿化的地方,现在设计上的滴灌系统并没有真正形成,不能产生真正的作用。
事实上都是下包方自己租用水车来进行的浇水养护。
这部分的水的费用,是不是可以公司承担,对下办理签证呢?”
张云青回答道:“绿化栽植、养护的综合单价是从企业定额来的,企业定额里明确表达了没有包含水的费用。也就意味着执行企业定额单价时,水费需要由我们项目部来承担,也就是由公司承担用水的费用。
这部分在滴灌系统没有通水前都采取对下办理签证的办法来解决。”
于丹珍征求大家的意见道:“现在大家对综合单价的理解还有没有问题?”
会场里稀稀拉拉地响起了一些回应声:
“没有问题。”
“清楚了。”
“可以接着讲其他了。”
于丹珍微笑道:“合同工程量的问题需要解释一下。当时这个项目在公司投标时,就知道要抢工,所以公司是用的招标工程量来进行的劳务招标、材料招标。
这样就导致事实上的施工图与当时招标的招标施工图的工程量存在一定的差异。
所以大家要把合同工程量全部当做是一个暂定量。
坚决不能用这个合同工程量来进行采购和执行。
所有的材料采购计划都必须要重新根据现行的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来计算和提出。
我们商务部也是正在计算这个招标施工图的工程量,用来清标。但是实际的施工图工程量都还没有来得及计算。
如果生产这边在提材料计划时,对工程量这块有疑问的地方可以直接来找我和黎惜萱沟通。”
于丹珍略微停顿了一会儿,打开水杯喝了一下后继续讲道:“这个工程量既然是暂定的,则对下进行成本确认时不能直接使用这个工程量,需要对下重新收方,确认他的每项清单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按照公司的规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0%时,需要解释原因。
当某个合同的成本值达到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必须要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超过三十天还不向公司汇报的,公司会视为是没有发生的,在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听于丹珍如此讲述道:“现在抢工期间,如此严格的要求,项目部不一定能够及时算清楚吧。”
于丹珍则耐心地讲解道:“只要把我们清标的这个月时间熬过去了,后面我们商务部的人员就有时间抽出来,共同配合计算这些实际发生的成本工程量了。
到那时能够及时知晓是否超合同工程量10%的。
这一条是在对下合同中明确表达清楚了的,下包供应商他们也是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的。”